房产加名后悔吗!徐州一男子,给媳妇加名字!结果后来离婚...

2023-04-20       浏览次数:4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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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现在在徐州,很多人买房都是婚前买的,看似是解决了婚前还是婚后财产的问题!但是相信很多男同胞都面临过,婚后媳妇要求要在房证上面加名字的情况,如果不加,就说明你不爱我,就说明你的态度有问题!

 

那么这个时候,我们的男同志能不能顶住压力呢?就在近期,有一位徐州的丈夫,就没顶住压力,加了媳妇的名字,更关键的是,后来还离婚了.......那么后面,这位男同胞,将会面临怎样的情况?我们一起往下看!

婚前房产婚后加名,结果悲剧了!

根据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》消息,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导、示范和引领作用,推动形成爱国爱家、相亲相爱、向上向善、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,在近日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十个家事纠纷典型案例(2021-2022年度)。

 

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审理的两个案例成功入选。其中,有一个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!

【基本案情】

石某(男)与周某(女)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。婚前,石某母亲全资为儿子购买房屋一套。2018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,石某将周某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,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居。2021年9月,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50%的份额。石某认为案涉房屋系母亲赠与自己的,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,且周某在离婚前两年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。

 

【裁判结果】

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石某与周某婚后缺乏沟通交流,夫妻感情出现隔阂,双方已分居两年,感情确已破裂,应准予离婚。案涉房屋虽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,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、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周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,遂判决:准予石某与周某离婚,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,石某支付周某房屋价值25%的补偿。周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【典型意义】

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本案中,虽然案涉房屋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,但石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周某的赠与,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 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“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
”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、婚姻存续时间、离婚原因、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25%的房屋价值补偿,既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归责,又有效防止在房价畸高情形下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,平衡了双方利益,具有较好的社会价值导向。

在徐州买房,加名字很麻烦!

其实不止上面一个案例,关于房产证加名的事情,尤其夫妻之间,大家都比较关注!

徐州的马女士表示:我和丈夫现在住的房子,是他们家在婚前买的,现在还没办房产证,只有购房合同,合同上写的是公公和丈夫的名字。我们的孩子1岁了,目前准备办房产证,我想把4岁孩子的名字也加上。不知道可不可以?

 

对此,律师表示:一般在合同备案后,办理产权证之前,不能直接办理名字的变更。你可以等房产证办理过后,申请办理加名。但是如果房屋有抵押贷款,还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。实践当中,一般抵押权人会认为增加一名产权人,特别是一个未成年人,会增加风险,很可能不会同意加名。在这种情况下,你们需要将贷款还清后,再申请办理加名。

其实需要注意的是,夫妻加名,婚前婚后是各有不同的,在这里也给大家普及下!

婚前加名

按赠与、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。

(一)赠与,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,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,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、身份证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。

(二)买卖,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,然后携带房产证、身份证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。

 

婚后加名

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,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、《结婚证》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、《房屋登记申请书》等申请材料,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,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。免征契税、个税和营业税,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。

【注意】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,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,需要在办理两证后,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。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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